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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东职业技术学院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建财[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5-09   点击:464   来源:原创   作者:王婷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加快推进特色高等教育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10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苏财规〔2019〕158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上级部门下达用于支持学校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主要用于党建与学生管理及资源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教学条件改善等内涵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责任清晰、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目标任务导向和标志性成果导向,学校统筹专项资金的预算分配,相关职能部门扎口管理资金,全校各部门负责具体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江苏省品牌专业及特色专业建设;

(二)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及课程建设;

(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及重点实训中心建设;

(四)特聘教授及高层次教师队伍建设;

(五)教学团队建设;

(六)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建设;

(七)其他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专项等。

第五条 专项项目原则上应在学校建立的项目库内遴选,各部门提出资金需求项目较多的,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学校年度工作重点以及资金分配情况选定项目。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做好专项的立项论证、材料审核、申报以及上报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牵头项目承担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编报工作,审批审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工作。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报财务处备案。

(三)根据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会同财务处负责建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责任主体和绩效目标等,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定期组织检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以及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五)组织做好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申请和备案工作。

(六)项目负责人出现岗位调整、调离等情况的,须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并报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价、考核,学校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一)具体负责内涵建设的任务分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和绩效目标编报工作,并根据资金下达情况编报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任务、建设目标、资金安排、任务分解清单,完成时间等内容,经项目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审核备案。

(二)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在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有直接责任。

(四)负责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执行监控等过程管理并及时编制中期执行报告及结项报告书。

(五)自觉接受政府和学校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

(六)项目承担部门的主要行政领导对项目的开展、资金预算变更和财务开支等情况承担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确定和变更、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与调整等重大决定,必须集体讨论决定。项目负责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遇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

(一)因人事变动和岗位调整须变更负责人的,以学校

任免文件的日期为准相应变更负责人。

(二)因负责人长时间(1 个月以上)外出学习或出差外地需临时委托他人审批的,须事先将受托人姓名、审批范围及授权期限书面报财务处备案。

(三)其他特殊原因须变更审批人的,变更前须将变更理由、变更后审批人的姓名、职务、审批范围书面报财务处,学校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审批人。

第九条 财务处的职责和权限:

(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内涵建设专项的立项申报工作。

(二)负责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划和年度分配方案的编制,并做好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工作。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建立专项资金明细账,做到专项资金专项核算。指导、监督项目执行单位按预算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定期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部门及项目负责人通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对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等情况进行分析、报告。

(五)协助政府和学校及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六)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其他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学校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统一纳入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专用监管账户管理,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学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 专业建设与发展:支持重点专业的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二) 教育教学改革:资助教学改革项目、教材建设、教学环境改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

(三)师资队伍建设:用于教师的学术交流、进修培训、教学科研奖励等;

(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用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思想政治教育、创新能力提升、就业创业扶持等;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与国际知名高校的合作项目、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

(六)其他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专项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日常工资、津贴或其他人员福利经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省内高校间的全职人员引进,也不得用于法律法规不允许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备案的各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统筹考虑财力可能,提出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方案,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实际到账金额和经批准的预算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已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采取滚动、预拨等方式下达,专项资金使用不及时、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将停止下达后续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得进行调整。确因项目建设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上级部门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变化需调整预算的,须由项目承担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调整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汇总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项资金执行周期内最多可调整一次预算。

第十六条 对于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财务处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考核。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各项目执行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执行完毕,逾期未执行完成部分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收回的资金,学校将不予弥补。

第十七条 各专项资金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项目第一经济责任人,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专项资金;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转拨、转移至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专项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专项经费;严禁在专项资金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严禁借协作之名,将专项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八条 对在专项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撤销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涉及违纪违法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并追回已使用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三)不能实现预期绩效目标的。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遵循“花钱必问效,无效必追责”的原则。专项资金在编报项目预算的同时应当编报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是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经过审批的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项目实施、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涵盖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绩效评估中应突出项目参与者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的“四唯”,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引导正确的科研价值取向,推行强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评价机制。专项资金执行单位要定期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问题,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整改反馈机制,归口管理部门将绩效跟踪情况、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成果及时向专项资金执行单位反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及时调整,督促部门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绩效考核及问责挂钩机制,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项目审计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以及内涵建设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对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江苏省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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