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设备采购的补充规定
实训处

   根据院建发2006[3]号文《物资设备采购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保证设备采购中廉洁自律,防止损公肥私,维护学校利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1、一次性采购设备、仪器、零件、易耗品、办公用品价值在一万元以上,必须有两家以上(含两家)公司(或生产厂)的报价单,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对产品的性价比进行比较,并考虑售后服务、公司合作的信誉等因素综合评定选出较优的公司产品进行采购。


2、一次性采购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零件、易耗品、办公用品应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必须由三家以上(含三家)公司(生产厂)提供报价单,对产品性价比进行比较并综合评价售后服务、公司信誉度选择供应商。


3、一次性采购十万元以上设备、仪器、零件、易耗品、办公用品必须有三家以上(含三家)公司(或生产厂)的报价单,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对于标的值必须严格保密,在产品性能质量相近或相同情况下,一般应取质优价廉的公司(生产厂)的产品。


4、一次性采购一百万以上设备仪器的合同项目,应召开专家论证会,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按正常招标程序采购。


5所有采购活动应由2人以上(含2人)同时参加。采用竞标招标采购应由采购小组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应采取回避制度,即直系亲属及亲友任主要负责人的供应商,一般应不予考虑。


6、竞标、招标活动中我方能接受的价格表态应由主管院长或在主管院长授权下实训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私自表态。


7、采购活动中,任何个人都不得向公司(生产厂)索取和收受回扣(红包或实物),对方公司(生产厂)赠送的礼物(金钱、购物卡、实物)在价值100元以上的一律要上缴。


8、竞标、招标过程是属于建东学院的财务秘密,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外散布,违者要追究其责任,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其采购资格,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9、采购合同一般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采购小组成员附署。


10、任何人不得与对方公司串通提高报价以谋取私利,一经发现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11、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批评、降薪、降级、解除聘用合同处理,情节严重者可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2、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处,以本规定为准。


13、本规定由实训处负责解释。


1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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