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进修暂行规定
一、 申请进修的原则 1、 学院支持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个人业务范围内在职进修(工程硕士班、在职硕士、岗位资格考证、学历提升进修等)。 2、 个人业务进修,费用由个人自理,学院不予报销。 3、 列入学院队伍建设规划和进修培养计划者,学院可有条件地报销部分或全部学费。报名费和考试费、教材资料费一律由进修人员自行承担。 二、 申请进修的程序 首先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进修方向及内容、时间及费用,进修成果等),部门领导同意后交分管院长审批,个别进修项目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 学费的报销 1、 学费的报销细则及服务期限等条款应在进修前的协议里具体确定。学费原则上应由进修人员先行支付,进修学费在进修结束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按协议的具体细则报销。 2、 若进修费用数额较大,学院可以提供最高不超过进修学费三分之二的借款,进修人员取得相应证书,再由学校报销其余三分之一的学费;若进修人员未能取得相应证书,则应将所借款项按时归还学校。 四、 进修人员的服务期限及相关约定 1、 列入学院培养计划的进修人员在取得相应的证书后,应至少再为学院服务五年。 2、 若进修人员获得证书后在学院服务未满五年或由于进修人员考核不合格,不再续签合同的,则应全额退还学院提供的进修费用。 3、 若进修人员获得证书后在学院服务满三年但未满五年或由于进修人员考核不合格,不再续签合同的,则应退还学院提供给的进修费用的50% 五、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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