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一下简称“推优”)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切实推动我院“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推优”工作落到实处,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团委具体实施。推动在我院大力发展大学生党员的工作。团组织将会同党组织对推荐的对象重点培养、教育,院团委要加强对基层团干部及优秀团员的培养和推荐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推优”的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推优”的对象为年满十八至二十八周岁的优秀团员。
第四条 “推优”对象的条件是:拥护党的纲领,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入党动机端正,在学生中威信较高;学年内学习成绩无不及格,且平均成绩在“良”以上,班级排名在总人数前三分之一内;积极参加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责任心、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群众基础扎实,经培养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三、“推优”的原则
第五条 教育培养原则。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重要基础。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培养、教育他们,帮助他们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
第六条 公开、公平及民主的原则。要按照民主程序在优秀团员中推荐党的发展对象,坚持在“推优”过程中的民主评议制度。
四、“推优”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推优”工作应按程序进行:
1、 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按照“推优”条件采用投票方式选出推荐对象;
2、 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集体讨论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对象填写“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推荐表”,上报院团委审定;
3、 院团委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推荐;
4、 党支部根据团委的推荐意见,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统一后确定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 团组织要定期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一般每学期推荐一次,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团员总数的10%;也可根据党组织要求随时推荐。
第九条 党组织对团组织推荐的对象,在进行讨论研究后,将讨论研究的意见反馈到团组织。
五、附 则
第十条 团组织要在每学期末向党组织书面报告本学期“推优”情况。“推优”工作列入对团组织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团组织定期对“推优”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全面推动“推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