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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习的通知:附件
 
发布时间:2012-11-14   点击:2211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2010级学生专业实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专业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走向社会和上岗前提高全面素质的必经阶段。为了加强今年的专业实习工作,保证实习质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专业实习是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必修环节,每位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取得相应学分,否则不能毕业;

    2.各系应高度重视,在学院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步骤地加强学生的过程管理,保证专业实习取得实效;

    3.专业实习坚持以学院集中安排实习与学生自主实习相结合的原则。申请自主实习的学生必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按照既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学生,一律参加学院集中组织的专业实习,并签订实习承诺书。

    4、专业实习具体工作由各系负责。各系要和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选好集中组织的专业实习企业。学院集中组织的专业实习企业,要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社会声誉,与我院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基本对口,并能与学校形成校企共同育人的共识,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能为学生实习结束后提供一定的就业和发展空间。

    5.参加专业实习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积极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实习中必须服从实习单位安排,遵守实习单位纪律,接受实习单位管理,不迟到、不早退,不得中途终止实习;注意个人安全和财物保管,杜绝违规操作行为,避免意外事故发生;保持与学校及实习管理老师的联系,如实填写各种实习表格及材料,认真学习总结,按时上交实习报告。

    6.对于集中组织的专业实习,实习学生较多的单位,应由系安排专人参与专业实习的过程管理,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实习学生较少的单位,辅导员(班主任)要定期检查走访和督促,随时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及时与企业沟通协调,确保顶岗实习自始至终都能够顺利进行。

    7.对于被批准自主实习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对其自主实习单位进行核查和定期检查监控。自主实习学生的实习单位若中途发生变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系和教务处备案。若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专业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记载。

    8.时间安排:本学期第12周周五(11月16日)前结束自主实习审批,各系须确定参加集中专业实习的学生名单,并与相关学生签订承诺书;第13周~第22周为专业实习时间。专业实习结束后,学生可以与企业双向选择,在寒假中继续留在企业进行勤工助学,或签订毕业实习——就业协议,直接进入毕业实习阶段。

    9.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和解释。

 

 

                                          教 务 处

                                           2012.11.9

附件:1、专业实习的通知.doc

      2、实习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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